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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离婚纠纷

浅析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离婚纠纷

 

发布部分: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8]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分,有关单位: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职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职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8年仲春2十9日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职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1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职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题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题目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夫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划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入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职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职员),合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顿,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职员,安顿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入行了政策性安顿补偿的职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职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职员等,不合用本办法。  第3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职员(以下简称老龄职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划定办理:  (1)老龄职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尺度1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尺度,1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龄职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  (2)老龄职员1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2008年1月起,按我市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职员最低基本养老金尺度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划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3)老龄职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休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划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部门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1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4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职员(以下简称"4050”职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划定办理:  (1)"4050”职员每人按41000元的尺度1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4050”职员在达到法定退休春秋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从达到法定退休春秋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职员最低基本养老金尺度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划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在达到法定退休春秋前死亡的,将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休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划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1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4050”职员在达到法定退休春秋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春秋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职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在达到法定退休春秋前死亡的,将其个人1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部门1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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