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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均匀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题目得通知乌兰察布公司律师建筑案例

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均匀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题目得通知乌兰察布公司律师建筑案例

 

     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均匀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题目得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G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G务院令第513号)得划定,全体公民得节日假期由原来得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均匀轨制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1,轨制工作时间得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得计算:以月,季,年得工作日乘以逐日得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得折算按照《劳动法》第5十1条得划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G家划定得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得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进÷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进÷(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3,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得《关于职工全年月均匀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题目得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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