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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勾结公司员工六次盗金外逃十年终获刑刑事律师浅析

男子勾结公司员工六次盗金外逃十年终获刑刑事律师浅析

 

       21号,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经审查,2001年1月12号,周某得知湖南辰州矿业公司沃溪坑口井下矿石含金量极高的信息后,遂找到郑某(已判刑),邀约其寻找便利前提往坑口实施盗窃,郑某欣然同意。

      为盗窃成功,郑某找到同住一栋楼并在坑口上班的谭某(已判刑),要求其为己井下实施盗窃提供便利前提,许诺每成功一次给谭3000元钱,梦想发财的谭某遂将主扇机房入出井下矿点的通道及便利前提告诉了郑某。

      获悉秘密的郑某立刻将情况通报给周某,随后周某伙同郑某等人利用湖南辰州矿业公司主扇机房停机,无人值班或谭某值班之机共同实施盗窃作案6次,盗得包含金矿石420多余公斤,加工得黄金571克,销赃获款40800元,周某分得赃款8000元。

    案发后,周某随即外出叛逃。

      2011年8月3号,外逃10年的周某在家人陪伴下主动到怀化市公安局沃溪分局投案自首,同年8月10号周某被怀化市公安局沃溪分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以为,周某法制观念稀薄,以非法据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依照法律之划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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