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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善中诉被告杨学文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原告魏善中诉被告杨学文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择要]债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令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权力的义务关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原告持有的被告出具的收据并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当事人根基环境]原告魏**,男,1976年3月28曰出生,住民身份号码: 3213221976032806,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沭城镇长庄居委会沟西组322号。

委托署理人毛**,江苏雅凯为你辩护网事件所为你辩护网。

被告杨**,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住民身份证号码: 32082319641007x,汉族,沭阳县人,住沭城镇河边新村小区11号楼1单位401室。

委托署理人范庄林,江苏序阳为你辩护网事件所为你辩护网。

[案情]2007年前后,原,被告均从事钢材加工买卖。

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收据: "今收到8线材陆点捌吨(6.8t)经手人杨**07年9月9日。

",诉求被告偿还原告8线材6.8吨;如偿还不能,要求返还钢材折价款30000元。

[两边诉辩意见]原告魏**诉称: 原,被告系伴侣关系,2007年9月9日,被告因营业需要,从原告处借走6.8吨钢材,后一直未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8线材6.8吨,如偿还不能,要求返还钢材折价款30000元。

被告杨**辩称: 被告与原告素昧生平,两边无任何营业往来。

原告持有的收据不是被告出具给原告的,而是被告在收到他人钢材时出具的,不能证实被告借原告钢材的事实,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讯]债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令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权力的义务关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本案中,原告持有的收据只能证实被告收到钢材这一事实,但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收据并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用关系。

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8吨钢材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撑。

调整不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讯断如下: 驳回原告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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