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巡归法庭昨"审结"第一起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巡归法庭昨"审结"第一起案例
昨天,这个法庭调整了第一路案例,一笔关于装修的纠纷在法庭的调整下获得相识决。
王老师的新房在阳光乾坤,客岁7月尾他与北京某装修公司宁波分部签署了装修合同,将装修质料,工程款共计7万余元包给了这家公司,装修公司派出了项目司理“老杨”卖力与王老师对接。
新房有3个飘窗,飘窗要铺上大理石装饰,但铺大理石前必需把窗台面凿低一层。
而由谁来卖力凿,这一点在装修合同中没有申明。
王老师把这事委托给了“老杨”。
凿好窗台铺上大理石后问题来了: 窗台开裂了。
这事该由谁来卖力?王老师与装修公司一争就是几个月,装修协会,海曙区消保委举行了多次调整,依然无果。
昨天,这事被放到了巡回法庭上由法官“定夺”。
装修公司认为合同中写明晰假如装求学首要举行任何合同变动需要提前与公司接洽,并用笔墨记载变动的内容条款。
既然一最先合同没有约定谁来凿窗台,王老师厥后又提出这个要求,就应该去公司存案。
而找“老杨”叫来小工凿窗台纯属业主与项目司理的私下生意业务举动,这是公司内部办理的疏漏,但凿窗台不是装修公司的举动,不能把责任算到装修公司头上。
而王老师认为,正是因为装修公司派了“老杨”讨论他家的营业,他才找“老杨”办这件事。
在王老师眼里,“老杨”的举动就代表装修公司,况且王老师也去了装修公司许多次,谈到合同变动的问题,可就是没人给管理。
按照两边陈述的事实,昨天,法官给出了调整意见。
因为在合同中对于飘窗及大理石的装修只写了“大理石由业主负担”一句话,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大理石由业主购置,飘窗装修由装修公司负担;也可以认为是大理石及飘窗的装修所有由业主自担。
由于表述不清,实在两边都负有责任。
终极颠末调整,装修公司为王老师修复飘窗裂痕,答应保修,而且装修款打9.6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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