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变更经营范围公司被收购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股东刘研生为了确定公司的净资产,向公司发出为你辩护网函要求查阅财政报表及管帐账簿,但遭到拒绝。
刘研生随即将公司告上法庭。
11月13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6年3月,公司被德国西门子公司收购后,不得再从事原谋划规模内的勾当,同时公司被收购后,谋划地产生变动,现无明确的谋划场合。
大股东王建生因此想礼聘新的总司理,同时变动谋划规模。
刘研生与另一股东就此问题与王建生产生意见分歧。
同年4月3日,刘研生致函公司要求查阅财政帐薄及凭据,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
而公司于同年6月30复函,认为查阅公司财政报表及管帐帐薄和凭据缺乏可操作性予以拒绝。
法庭上,两边就此睁开了猛烈的辩说。
两边的争议核心在于刘研生有权行使查阅公司相干的财政帐册资料,但行使方式是否非要通过诉讼来解决,以及查阅公司财政帐册资料是否有法令依据。
刘研生的署理为你辩护网认为,起首,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实的事实及法令依据,被告夸大乐意提供财政资料而没有须要通过诉讼来行使知情权,但按照法庭观察,作为公司的股东连公司的谋划场合也不知道,股东若何来行使知情权;其次,原告要求查阅财政资料,原告认为必需通过交付才干行使查阅,查阅后原告负有义务偿还这是另一个关系。
原告要求交付就是行使查阅。
而被告方则认为: 第一,谋划场合没有确定并不料味着原告就不能行使知情权,原告是公司的高官,对公司谋划场合的变动必定是知道的;第二,财政帐册由公司依法专门专人保管的,不行能任意交给股东,原告作为公司的高官,原告,法人,财政职员都是在一个场合办公,没有对本身的主张举行摆设,纵然公司承诺原告可随时来查阅财政帐册,原告照旧需要前去找到保管财政资料的职员,要求其协助查阅,而原告并没有做出如许动作。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按照法令规定,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政管帐陈诉。
原告在2006年4月份书面提出要求查阅公司管帐帐薄,并申明其查阅目的,被告对此予以拒绝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缘故原由,对此应负响应的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讯断苏州市富士达仓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研生提供自2001年至2006年上半年度的管帐帐薄及财政管帐报表,以供刘研生举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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