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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有哪几种情况?

农村房屋买卖有哪几种情况?

 

     

  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

     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详细情况: 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划定的宅基地尺度。

     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划定的尺度。

     三是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

     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划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尺度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绝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

     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需经由法律,法规划定的程序。

     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入行。

     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详细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

       假如是村民集体组织外部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前提将更为严格。

     假如将这些划定合用于售房行为,购房者的资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将难上加难。

     通过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规划定,不丢脸出,国家对宅基地申请是严格控制的,而上述划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划定申请到宅基地并按审批手续建造房屋,但关系到在出售房屋题目上发生争议如何认定。

     望待这一题目,究实在质是如何认定宅基地的权利性质,以及宅基地上的权利与地上建筑物的权利关系。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种。

     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划定的前提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据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

     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假如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

     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在权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牵制。

     而房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协,或者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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