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纠纷案情共同共有纠纷案情
共同共有纠纷案情原告: 周某建男,60岁,汉族,住北京市向阳区被告: 周某权,男,55岁,汉族,住北京市向阳区被告: 周某芳,女,50岁,汉族,住北京市向阳区原告诉称: 我与二被告系同胞史弟姐妹,父亲周某奇,母亲刘某某。 北京市向阳区房屋系原告父母于1962年所建,1991年10月5日,周父死亡,宗子周某鸿与母亲继续栖身在该房屋内,1991年该村对宅基地测量时将宅基地登记在了周某鸿名下。 1995年1月10日周某鸿死亡。 周某权搬至该处和母亲刘某某一起栖身,1997年周某权对房屋入行了翻修。 2001年2月23日,刘某某死亡。 周某权一直栖身在该房屋至今。 我以为,该房屋系父母所留财产,原告父母院中的房屋属于原,被告共有,因该院落已被拆迁,我要求分得拆迁款中的80万。 周某权辩称: 本案争议房屋为我所建,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不是遗产,哀求依法驳归原告的诉讼哀求。 周某芳辩称: 我对原告的诉讼哀求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 周某奇,刘某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宗子周某红,次子周某权,长女周某建,长女周某芳。 周某奇于1991年2月2日死亡。 周某红于1996年2月3日死亡,刘某某于2001年3月4日死亡。 周某红生前未婚,亦无子女。 周某奇,刘某某,周某红生前未留有遗嘱。 周某奇,刘某某于1962年在本案争议宅基地上建有北房3间。 周某奇往世后,刘某某与周某红在该院栖身,后该宅基地登记在周某红名下。 周某权对刘某某,周某红入行照顾。 1996年周某红往世后,该院老北房三间坍塌。 此后由周某权出资在该院建房房屋。 2010年该地入行拆迁,补偿给周某拆迁补偿款3859459元。 该补偿款已由周某权领取。 经查,周某权为长店村村民。 2010年6月13日,北京市向阳区某村民委员会与向阳区规划建设治理科共同出具《宅基地确认单》一份,内容为,确认该宅基地使用人为周某权,宅基地面积为424平方米。 经周某权申请,证人周某某出庭作证,证实该宅基地原有三间破房,1992年的时候,周某权找我修房,我望了下下,房屋檩都折了,没法修,后来房屋于1994年就塌了。 经询,周某权称原北房是土坯房,其建造房屋时未用上原北房老料。 原告称周某权建房时用上了原房老料,原告就其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院经由审理以为: 当事人对自已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充分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原告主张本案争议房屋系双方共有,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房屋系周某权所建,原告就周某权建房时用上原房老料未予举证,本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划定,判决如下。 驳归原告周某建的合部诉讼哀求。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原告周某建负担(已交纳)。 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及律师所做工作均表示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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