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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 义务有哪些?

开发商的 义务有哪些?

 

   

  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大致步骤为:首先,开发商要向房管局提供齐全的房屋前期资料,如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开工证,竣工图纸等。

   第二,根据上述资料,由测绘部分入行实地测绘并绘制图。

   第三,根据实际测绘的面积结果到房管局交易部分立契过户。

   第四,凭借买卖契约,房管局房政部分审核后装订齐备的档案并拟定,发证。

   从这个过程望,要把房产证如期地办理出来,开发商起主要作用,不是开发商一家就能独立完成的。

   因此,有些购房者在相称长的时间内仍拿不到产权证,原因由可能是开发商本身存在的诸如:房产开发前期资料不全,未能通过有关部分综合验收,未能委托办理实地测绘手续。

   对于非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的逾期 ,如房管局有关测绘级行政部分因功课繁忙而延缓了发证时间。

    开发商承担 的详细义务有:  1通常先由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之后才由各个买受人分别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

   初始登记主要系由开发商向权属登记机构提供立项批文,证,测绘资料等证实文件,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可要求买受人配合提供相应材料。

   在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后买受人可自行申办产权,其间需开发商提供相应材料(如单元测绘图纸等)的,开发商负有相应协办义务。

   因此,开发商负有的 义务主要分两部门:一是初始登记时以其为主的办理义务;二是买受人申办产权时其所承担的协办义务。

     2.当开发商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各项划定资料(共约计13件)备齐交给权属登记部分入行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登记部分的收件单,应视为开发商已完成初始登记 义务。

   在合同无特别商定时,且买受人未在法定或商定期限内申办产权,开发商即完成其 义务。

     3.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商定 义务的,从双方当事人商定。

   如合同商定“开发商在交付之日起一按期限内备齐资料,为买受人向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开发商应在完成整个房地产项目的初始登记后,还负有为买受人主动办理单元权属证书的义务,买受人应按开发商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证件,开发商承担 义务直至其取得权属登记部分关于申办单元权证资料的收件单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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