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婚姻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966453332

淮南婚姻律师——夫妻1方的债务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淮南婚姻律师——夫妻1方的债务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1方的债务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的债务1般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有共同清偿的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零8十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零8十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2、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处理方式(1)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2)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1方承担责任。(3)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1方承担责任,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的,也应分别情形进行处理: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1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不论财产归谁所有,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财产仍得以执行,共同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履行义务的,夫妻双方均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3.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对共同债务仍应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继续偿还债务,另1方不再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4.如果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法院执行机构可以以双方为共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夫妻双方。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律师之家咨询专业律师。

淮南婚姻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殿波
执业证号:13404202010165008
联系电话:13966453332
电子邮箱:380403812@qq.com
QQ/微信:380403812
联系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家乐福时代广场A栋7层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