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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有哪些?律师说法聊聊

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有哪些?律师说法聊聊

 

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法律制度越来越向着理性化、法制化、科学化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我国婚姻法以婚姻自由为原则, 但是对于婚姻的缔结也作出了1定的限制性规定。那么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有哪些,缔结婚姻有哪些实质要件? 网友咨询: 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有哪些,缔结婚姻有哪些实质要件? 湖南长沙婚姻家庭律师丁虹文讲解: 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如下: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必须1夫1妻制。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 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婚姻是基于双方完全自愿,是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标,这是1种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不能附条件的,缔结婚姻的合意也1样,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否则就违背了婚姻的基本理念。 如果认为婚姻是契约关系,在契约中可以约定条件又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在缔结婚姻时附加条件似乎也是可行的。但是,契约自由的行使是受限制的,在民事主体之间更不能毫无限制的达成所有契约。同理,契约性质的婚姻可附加的条件也是受限制的,并非所有条件都能附加到婚姻中。我们认为,与夫妻人身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是不能作为附加条件的,而与夫妻财产利益有关的内容是可以作为附加条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具体规定,我国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内容是法定的,体现了身份说的性质。有关夫妻财产利益的内容可约定,这体现了契约论的性质,约定的内容应有所限制,需尊崇伦理性。 夫妻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相互抚养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同居义务等权利义务构成了婚姻的核心要素,不能由双方协定,不能作为缔结婚姻的附加条件。而关于夫妻间财产利益分配的协议,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作为缔结婚姻的附加条件。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湖南长沙婚姻家庭律师:丁虹文 扫描下方2维码,了解更多法律信息   相关阅读:   养父与养女间能缔结婚姻关系吗?   养父与养女间能缔结婚姻关系吗? 问 我们小区中的住户老李夫妇结婚多年都未能生育,夫妻俩后来抱养了女婴晓慧作为养女,并办理了相应的收养手续。夫妻俩含辛茹苦地将晓慧抚养成人,供她上了大学。后来老李的妻子不幸患病去世,只留下备感寂寞的老李1人。晓……[更多]   公民能否拥有双重国籍及如何缔结婚姻?   公民能否拥有双重国籍及如何缔结婚姻? 问:夫妻两人均为中国人,在美国工作时相识并结婚,其后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生育1男,儿子加入了美国国籍。请问:1、儿子是美籍华人,如果以后来中国定居的话,他能否同时取得中国国籍?2、将来儿子如果结婚的... 问:……[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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