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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冷静期例外的情况是什么?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例外的情况是什么?

 

1、《民法典》离婚冷静期例外的情况是什么?

1、《民法典》离婚冷静期例外的情况是起诉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双方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1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

2、离婚的方式

1、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1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1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2、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1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

3、协议离婚的程序

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1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1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的当事人1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但如果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时不希望有离婚冷静期的,是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进行诉讼离婚的,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认定是需要根据实际的离婚方式而定,当事人可以咨询婚姻登记部门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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