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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转移财产规避债务

如何认定转移财产规避债务

 

1、如何认定转移财产规避债务

如果存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债务人转移财产规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9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0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转移财产规避债务是否可以行使

撤销权根据民法典规定,转移财产规避债务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但需在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1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2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到期债权的,均可认定规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上述规避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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