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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子女抚养

论述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子女抚养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


发表日期:2007-12-1 20:41:22
第1章 总则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治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入行,根占有关法律,法规的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合用本条例。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视治理。市房屋拆迁行政治理部分详细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视治理工作。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房屋拆迁行政治理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视治理;市南区,市北区,4方区,李沧区房屋拆迁行政治理部分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的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视治理。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监视治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铺的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规模,调整住房供给结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划定程序报批后,应当向社会宣布,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1级人民政府存案。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治理人,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处理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合做好房屋拆迁有关工作。
第2章 拆迁治理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市,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建设项目(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贮备项目以及其他搬迁项目,下同)涉及房屋拆迁的,建设单位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行政治理部分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确定后,房屋拆迁行政治理部分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书面通知有关部分暂停办理列进年度计划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买卖,互换,赠与,分割以及分立承租名义等手续,有关部分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建设单位在暂停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暂停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期限终止。   因有关部分不执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而导致房屋补偿面积或者货泉补偿金额增加的,增加的部门不予认定和补偿。    建设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应当向房屋拆迁行政治理部分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在拟拆迁区域公示规划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用于房屋补偿的房源证实;   (6)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证实。   属政府确定的土地贮备项目以及其他搬迁项目的,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和前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资料。   房屋拆迁行政治理部分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旬日内,对申请事项入行审查,对符合划定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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