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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办法—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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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治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入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顿的,合用本办法。   第3条 菏泽市房产治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治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治理部分),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视治理工作,并详细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治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分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治理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治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治理部分主要职责是:(1)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房屋拆迁补偿安顿工作入行检查,指导,监视治理;(2)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3)审查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房屋拆迁工作职员;(4)审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5)监管拆迁补偿安顿资金;(6)发布房屋拆迁公告;(7)负责下达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延期拆迁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8)接待,处理涉及房屋拆迁题目的来信,来访;(9)受理裁决申请,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十)依法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十1)治理城市房屋拆迁档案。   县房屋拆迁治理部分根据治理权限,履行除本条第2款第3,4项以外的职责。   县房屋拆迁治理部分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报市房屋拆迁治理部分存案。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顿协议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单位,是指具有 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市政,财政,公安,安监,物价,工商,教育,民政,文物,供电,通讯,广电等有关部分及城市街道办事处, 居委会和城市规划区内的行政村村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划定,配合房屋拆迁治理部分做好工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工作的顺利入行。   第5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改善城市基础举措措施建设,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栖身前提,促入城市的可持续发铺。   第6条 拆迁人必需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顿;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需听从城市建设需要,在划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举措措施的正当所有人。   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是指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并与被拆迁人具有正当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2章 拆迁治理   第7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8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治理部分提交下列材料:(1)拆迁申请书;(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5)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6)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拆迁红线图,房屋规划总平面图和安顿房屋平面图;(7)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顿资金存款证实;(8)委托拆迁协议书;(9)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市政基础举措措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要拆迁的,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9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2元的尺度向房屋拆迁治理部分缴纳拆迁治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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