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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宪草”乌兰察布公司律师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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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宪草是在正式的《中华民国宪法》颁布前所拟定的宪法草案之一,草案由国民党组织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基本上反映了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思想,是五权宪法的正式草稿。此草案在随后的政协会议上被大幅度更改,修改后的政协宪草于1946年12月25日由制宪国民大会议决通过成为正式的中华民国宪法,并于1947年12月25日实施。

早期的草案

1913年第一届国民大会提出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草案),这部草案的基础是临时约法,其中的规定使当时掌权的袁世凯非常不满,因此他不让国会讨论这部草案,相反地,他于1914年将国会解散,于5月1日提出了自己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9年段祺瑞执政期间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八年草案),1923年曹锟任中华民国大总统期间提出一部《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1925年(民国14年)段祺瑞再次执政时又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五五宪草

中华民国21年(1932年)年12月,中国国民党召开第四届第三次中央执行委员会,会中提议起草宪法及召开国民大会,以结束党治,还政于民。最后决议以原则二十五条,交由立法院起草宪法。翌年,立法院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制定由此开始。民国25年(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之,即为“五五宪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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