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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销赃不够刑事案件怎么处罚工程设计

论述销赃不够刑事案件怎么处罚工程设计

 

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有时候找不到突破口,这时有一个关键性的环节就是销赃环节,犯罪嫌疑的要把脏物折现,就会留下线索,这对办案有很大的帮助。那么销赃不够刑事案件怎么处罚呢?本法律网站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销赃不够刑事案件怎么处罚

现行的刑法中“销赃罪”已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具体规定如下 :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1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1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二、销赃途径

从侦查实践来看,犯罪嫌疑人的销赃途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利用实体店销赃,这是传统的销赃方式;另一类是网络销赃,即利用购物网站、网络论坛等实施赃款赃物的转移和处理。

(一)实体店销赃

实体店销赃是一种传统的销赃模式,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行业或店铺,变卖销售赃款赃物的一种模式。

根据赃款赃物的种类,犯罪嫌疑人经常利用以下几个行业进行销赃:1.信托寄卖部门,如委托行、典当铺、行李寄存处等。2.各种物品收购部门,如废品收购站、旧物收购门市部、文物商店、珠宝玉器商店等。3.各种修理业,如家用电器、钟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修理行业。例如,一些车辆修理店也是被盗车辆的接赃店、改装店和销赃店,有的还公开挂牌“车辆翻新”,招揽生意。4.金融部门,如银行、储蓄所、金银及外币兑换处、证券交易所等。5.商品交易场所,如商场、集贸市场、黑市等。6.金银饰品加工置换业。7.其他:沿街叫卖摊商、流动收购摊点等,如挂着回收手机、电脑等的纸板,骑着三轮车或自行车穿街走巷的游商。

旧货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和二手车交易行业易成为销赃渠道的4个行业。{1}由于物品流通量大,人员来往复杂,市场竞争激烈,这些行业的部分从业人员往往社会责任感缺失、法律意识淡薄、怀有贪利心理。另外,法律对从事收赃、销赃的人员处罚力度较小,一般仅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与巨额的销赃利润相比,对于销赃人员显然没有太大的震慑效果。而且,司法实践中,对于收赃者很多是“以罚代刑”,致使销赃人员有恃无恐。于是,这些行业很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的销赃场所。一些行业的某些商户也从合法经营逐渐发展到偶尔收赃,后发展演变成在合法经营的掩盖下专业从事销赃活动。

一些全国知名的电子市场不仅吸引着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也吸引着众多犯罪嫌疑人以此作为销赃地点。这些电子市场内涉案电脑的收赃、销赃情况有:一是将收购的电脑改头换面,拆散件用于组装、维修或零售;二是在市场外通过“黑”导购接货再销售;三是摊商到本地其他各种类型市场发名片收购,改装后再销售;四是通过互联网上的虚拟商店收购、销售。同时,收赃人利用“危险递减”的方式收赃,即收赃人在收赃时,往往不直接销售,而是将赃物转移出售给老乡、朋友等关系人,从而实现“危险递减”。{2}

(二)网上销赃

网上销赃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销赃模式。这种销赃模式与传统销赃模式大的不同在于更加隐蔽,更加安全,更加广泛,更加便捷。如2012年7月4日,孙某无意中发现一辆未锁的电动车,就推至一修车摊,谎称丢了钥匙,花3元请师傅拆开电动车龙头盖,通过搭线发动了车子,孙某在一旁观察学会了“搭线”技术。当晚,他在某网站开设网店,3天后就以450元成功销赃。之后,孙某开始疯狂作案,发现龙头没锁的电动车便推至偏僻处,然后便开盖、搭线、换锁、上网发布信息销赃。短短17天,孙某就盗车16辆,通过网店卖出14辆,销赃获利1.2万元。7月21日,孙某案发被抓。

相对于实体店销赃而言,网上销赃具有以下特点:

1.隐蔽性。这是网上销赃与传统销赃相比为突出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一是销赃者身份的隐蔽性。销赃者多以匿名或虚假身份发布相关信息。二是赃物信息的隐蔽性。销赃者会把赃物的个性特征隐去,混杂在正常商品中销售。三是交易过程的隐蔽性。利用物流、网上银行等便利条件,可以降低犯罪成本,减少与买方碰面的机会,避免传统销赃中面对面交易时暴露身份的风险,因而更为安全。

2.广泛性。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四通八达,遍布全球。在网上发布销售物品信息,可以迅速地传播到各地,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受众对象之多,与传统实体店销赃渠道的局限性形成鲜明的反差。

3.快捷性。犯罪分子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物品交易消息,很快就能获得各种信息的反馈,联系时直接使用窃窃、在线客服、电子邮件等实时沟通,比传统上门交易的锁赃方式更为快捷、更为方便、更为直接。

综上,网上销赃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而且,网上销赃的安全性、隐蔽性、广泛性、便利性,使得犯罪嫌疑人销赃渠道更为畅通,作案时更加肆无忌惮。如,犯罪嫌疑人金某、王某、王某某、郭某于2008年10月通过论坛、窃窃在网上结伙购买盗车工具,在锦州、葫芦岛、盘锦等地盗窃现代、本田、桑塔纳等品牌车辆30台,并通过网上销往全国各地。{4}再如,山东高密市公安局破获了陈某某盗窃东风日产系列轿车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马某某交代:从2013年1月27日至3月28日,短短2个月时间内,他们就单独或结伙在安徽明光盗窃轿车2辆,在固镇、淮北、江苏吁眙、山东广饶、高密、文登各盗窃1辆,涉案总价值100余万元,获赃款10万元。而每次作案,他们都是通过登录“无手续车”、“二手车”、“事故车”或与“车”有关的窃窃群,在网络上联系买家,确定交易地点。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销赃方式主要有实体店销赃和网络销赃,因为网络销赃的安全性和隐蔽性,犯罪分子大多会选择网络销赃,对于办案来说也是个挑战。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本法律网站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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