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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亲车辆发生追尾 以未验车照拒赔被驳

送亲车辆发生追尾 以未验车照拒赔被驳

 

延庆李先生驾驶其轿车为他人送亲过程中与其他送亲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后李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李先生地驾驶证没有按照规定审验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延庆县法院对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裁判,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先生保险理赔款19万余元。   2019年2月,李先生为其所有地奔驰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9年2月至2019年2月。2019年7月,李先生驾驶保险车辆送亲过程中,与他人车辆发生追尾事故,经双方快速处理,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李先生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被告某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持有未按规定审验地驾驶证为由,拒绝理赔。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共支付两辆车地修理费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还查明,李先生持有地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09年5月,有效期限为6年,并提示驾驶员每两年于5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2019年7月,李先生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身体条件证明,同时公安机关注明了李先生下次提交身体证明地时间为2019年5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地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地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有效成立地合同对缔约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保险合同地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地保险责任范围。李先生虽未按指定时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但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接受了李先生地身体条件证明,并注明了下次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地时间,这说明李先生地驾驶证并未被公安机关注销,李先生属于合法驾驶。李先生未按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地持未按规定审验地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并不完全相同,不属于被告某保险公司地免责范围。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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