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时的留意事项公司设立时的留意事项
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使公司成立,但须知足《公司法》第19条和第73条划定的前提,包括"人","物","行为"和"组织"等方面的要件: (1)设立人应符正当定人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应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但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召募方式设立,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2)设立公司必需符合物的前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同时,公司应有固定的出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出产经营前提。 (3)设立人必需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设立公司应符合公司组织的前提,即要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应符正当律划定,包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划定等。 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入行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符合公司法划定前提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等于公司成立日期。 同时,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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