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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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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商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商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商定的用度;未作商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公道用度。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划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合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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