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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屋租赁应留意3点

私房屋租赁应留意3点

 

      1、住宅用房租赁

(1)房屋产有权必需清晰。

    房屋出租人必需是房屋所有人、法定继承人、共有人或其代办署理人。

    所有人的房屋必需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2)必需是自住有余。

    即不得将私房出租,而自己往承租公房;更不得强迫房屋产权人出租自住面积并没有多余的房屋。

    

  (3)凡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派驻机构使用的,应由房屋治理机关及有关部分代办署理租赁行为。

    

  (4)房屋房钱由双方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私房房钱尺度,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

    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变相押金,也不得将税款转嫁给承租人,否则由有关行政治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2、非住宅用房租赁非住宅用房租赁,是指以出产、经营及其他流动为目的的房屋租赁。

    包括两类:

  (1)出产性用房,如产业、交通运输业务等部分的厂房、车间等;

  (2)经营性用房,如各类公司、银行、旅社、饮食服务等用房。

    

  非住宅用房租赁的内容法律没有特别划定,因而非住宅用房的租赁比住宅用房的租赁自由得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按市场行情协商确定房钱和违约金尺度。

    

  3、私房租赁合同以个人所有的房屋为租赁标的的合同。

    中国私房租赁是公民行使所有权的方式之一,受法律保护。

    房屋租赁合同是 要式合同,必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报所在地房管部分存案。

    终止的原因有:租期届满;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转让转借;利用承租房屋入行违法流动;承租人拖欠租 金累计已达6个月等。

    出租方的主要义务有:

  (1)修缮房屋。

    为保证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应负责租赁房屋的修缮,包括零星维修和大修。

    大修后,出租人有权因房屋质量进步而适当进步房钱。

    经同意由承租人修缮的,可以修缮用度充抵房钱。

    

  (2)缴纳房产税。

    除另有商定外,房产税一般由房屋出租人缴纳。

    

  (3)出租人处分租赁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方的主要义务有:

  (1)按商定交纳房钱。

    房钱按国家划定的尺度支付,没有划定的,依公平公道原则由双方议定;

  (2)公道使用和维护租赁房屋。

    不得私自转租转让,不得用于违法流动;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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